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