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