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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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