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