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