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