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