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