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