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