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