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依法被撤销的;

依法解散的;

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