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五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五条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