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二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二条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