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八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