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