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