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