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