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