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