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