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