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