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