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一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