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