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