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