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九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和11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