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