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