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