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