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 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