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