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