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