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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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