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第八条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外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