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商务部、外交部将建立境外劳务事件处置督办制度,定期对各省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