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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外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妥善处理境外劳务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境外劳务事件是指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在外务工过程中,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由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原因引发的权益保护案件。 第二条 境外劳务事件事关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国内外影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市)、各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必须高度重视,按… 第三条 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境外劳务事件。 第四条 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遵循以下原则处置: 第五条 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第六条 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条 商务部、外交部将建立境外劳务事件处置督办制度,定期对各省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外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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