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