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五节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第一百零四条 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 第一百零五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