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