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