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