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