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