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土地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