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土地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