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