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